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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十大亮点解读(二)

  • 2026年10月14日
  • 平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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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用“各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揭示新时代民族团结的深刻内涵。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全面法治化新阶段。这部法律有哪些创新亮点?将如何守护我们身边的民族团结?接下来,我们将以“十个亮点”逐篇解析若干核心内容,敬请关注。

亮点三


明确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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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本法专设第二章作出系统规定。这一制度设计具有五重深意:一是明确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组织开展“五史”宣传教育,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五观”,即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二是明确国家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三是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教学、教材编写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四是明确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形成全覆盖、多层次的教育网络。五是明确凝聚港澳台侨等力量,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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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一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材的编写、审核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民族工作等部门组织编写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系列教材或者读本。


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学科体系建设,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机构建设。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术交流平台建设,推动中外学术界、民间团体和智库开展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各类资源,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国家加强同海外侨胞的联系交流,支持海外侨胞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合作。




亮点四


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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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十五条对语言文字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具有三重深意:一是确立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分别对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扫除了语言障碍。二是按照“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对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作出规定,支持其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体现了推广普及与尊重保障的辩证统一。三是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既保障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优先地位,又兼顾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使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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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




本期亮点就讲到这里了

下期我们将继续解读

带大家深入理解这部法律的核心要义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不断走向法治化、规范化、体系化

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